2011年4月18日 星期一

交通違規檢舉專區

『交通違規』不時可以看到,只要別太過分,一般看看就算了,可真是遇到離譜的狀況,還是直接檢舉好了,給違規人警惕!

以Google搜尋各縣市檢舉的方式如下(僅結果第一頁):

1.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交通違規檢舉專區
http://td.tcpd.gov.tw/ct.asp?xItem=75317&ctNode=7556&mp=108191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檢舉違規路霸
http://www.police.ntpc.gov.tw/_file/1963/SG/21699/D.html

3.臺南市警察局-便民服務-申辦流程-舉發交通違規
http://www.tncpi.gov.tw/service/path/traffic

4.屏東縣警察局交通隊舉發交通違規
http://www.ptpolice.gov.tw/_teams/traffic/CmsShow.aspx?Parm=20106316540603,20061121103860,1

5.交通違規檢舉- 基隆市警察局全球資訊網
http://www.klg.gov.tw/police/police0/discuss01_2.aspx?pO=574&theme=%E4%BA%A4%E9%80%9A%E9%81%95%E8%A6%8F%E6%AA%A2%E8%88%89

其中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應該是比較詳細的,部份轉錄如下:

■相關法令依據說明:

查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規定:「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20條規定-違反本條例之行為,民眾得以言詞或其他方式,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敘明下列事項,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一、檢舉人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或其他連絡方法。
二、違規行為發生地點、日期(年月日)、時間(時分)及違規事實內容。
三、違規車輛牌照號碼、車型或足以辨識車輛之特徵。但檢舉對象為未懸掛號牌之車輛、行人或道路障礙者,得提供違規 人姓名或商號名稱、住址等。
前項檢舉、如有違規證據資料(採證照片或錄影),並請檢具。」

同細則第21條規定:「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受理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後,應依第7條、第8條規定,移請該管機關處理。」

惟同細則第23條規定-民眾檢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應不予舉發:「
一、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自行為成立之日起;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自行為終了之日起,已逾3個月。但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案件,因肇事責任不明,已送鑑定者,其期間自鑑定終結之日起算。
二、同一違規行為再重複檢舉。
三、匿名檢舉或不能確認檢舉人身份。但檢舉事實具體明確者,不在此限。
四、檢舉資料欠缺具體明確,致無法查證。

■檢舉人應具備資料及注意事項:

一、真實姓名,通訊地址與聯絡地址。(如有違規事實不明確時,需協助查證說明)
二、務請詳載違規行為發生之地點(路段及門牌號碼)、日期(年月日)、時間(時分)。
三、違規事實之認定:
1、如檢舉動態違規車輛之行為,除應攝取清楚之車輛牌號、顏色外,對於違規事實之構成,宜需檢附攝取連續採證照片為憑,俾免爭議。
2、另係違規停車者,所攝取採證照片之角度,應涵括違規車輛之駕駛座(以辨識駕駛人是否在場,車輛係臨停或停車狀態)。
四、拍攝角度應將違規車輛牌號及違規事實(如係紅線停車、黃線停車、公車站牌10公尺內停車等),一併涵括擷取入鏡,俾足以證明其違規行為。
五、相關交通違規證據資料(如採證照片)無法提供底片時,務請檢具兩份正本照片(1份供舉發使用,另1份係列案備查用)
六、如係使用數位式照相機所拍攝之採證照片,應檢具原始檔案(數位圖檔),以確保拍攝日期、時間正確無訛,並請於【檢舉交通違規案件資料明細表】內敘明違規之日期、時間(時分)、地址等資料後,逕向本局所屬各轄區承辦單位,以電子郵件「附加檔案」傳輸方式,據以提出檢舉。
七、交通違規案件發生日期與檢舉日期相隔,請避免超過30日為宜(<處理期程 20~30天左右:作業過程中尚包括資料整理、違規事實認證、送專屬機關製單暨後續寄送等期程)。 八、為落實貫徹轄區責任制,自84年8月1日起本市交通秩序均移由本局各轄區分局依權責查處辦理,俾符合行政作業程序暨審慎查明違規事實之歸責,且避免處理期程延宕,故相關檢舉交通違規案件,請檢具採證資料逕向發生地警察分局(承辦單位電子郵件地址連結如下)提出檢舉,以提昇並維護大眾交通安全與秩序之效率。

■承辦單位:(線上檢舉請點選承辦單位電子郵件地址)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所屬各轄區承辦單位
轄區承辦單位 電 話
電子郵件地址
通訊地址
大同分局
25579094
ttpp01@tcpd.gov.tw 大同區寧夏路89號
萬華分局
23319054
whpp@tcpd.gov.tw 萬華區桂林路135號
中山分局
25414453
zspp01@tcpd.gov.tw 中山區中山北路2段1號
大安分局
23258475
tapp01@tcpd.gov.tw 大安區仁愛路3段2號
中正第一分局
23319080
c1pp01@tcpd.gov.tw 中正區公園路15號
中正第二分局
23751883
c2pp@tcpd.gov.tw 中正區南海路35號
松山分局
27783061
sspp@tcpd.gov.tw 松山區南京東路3段340號
信義分局
27234894
sypp@tcpd.gov.tw 信義區信義路5段17號
士林分局
28815185
slpp01@tcpd.gov.tw 士林區大東路80號
北投分局
28912325
ptpp01@tcpd.gov.tw 北投區中央北路1段1號
文山第一分局
29381859
w1pp01@tcpd.gov.tw 文山區木柵路2段202號
文山第二分局
29317501
w2pp01@tcpd.gov.tw 文山區景中街2號
南港分局
27882857
nkpp@tcpd.gov.tw 南港區向陽路150號
內湖分局
27903470
nhpp@tcpd.gov.tw 內湖區民權東路6段101號
交通警察大隊
23214666
td01@tcpd.gov.tw 中正區北平東路1號

■申請方式:

網路申辦、親自或委託他人到隊協辦、 亦可採郵寄方式辦理(相關採證照片,務請協助加洗兩份正本資料)。

■備 註 欄:

一、如當場發現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行為,請即撥打「110」報案專線或市民當家熱線「1999」,詳述其違規狀況、地點等相關資料,本局或本大隊勤務指揮中心受理民眾報案後,將立即通報所屬轄區分局派員前往查明處理,以維護大眾用路權益。
二、案內如非屬「臺北市道路範圍」所發生之交通違規案件(如其他縣市等),仍惠請逕與本大隊聯絡((02) 23214666 轉 2313),可協助查詢並告知相關檢舉申辦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