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21日 星期三

重型機車需繳納之進口稅費!

一直聽聞重型機車進口的稅費非常高,遂對各政府網站查找相關資料,仔細一看!還真是高!查找資料如下:

留學生攜入自用重型機車相關法令(財政部關稅總局)
http://web.customs.gov.tw/ct.asp?xItem=20083&ctNode=10562

全文轉錄如下:

一、依輸出入規定,機車已陸續開放進口,旅客部分有無特殊限制,因係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主管業務,請逕洽該局查詢(電話:02-23510271)或其網頁查詢。

二、重型機車須繳納之進口稅費包括關稅、貨物稅、營業稅及推廣貿易服務費,其稅率及計算公式分別為:
1、關稅=貨物完稅價格(通常為CIF價格)*20%
2、貨物稅=(貨物完稅價格+關稅)*17%
3、營業稅=(貨物完稅價格+關稅+貨物稅)*5%
4、推廣貿易服務費=貨物完稅價格*0.0415%

關稅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50001

第3條第1項轉錄如下:

關稅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依海關進口稅則徵收之。海關進口稅則,另經立法程序制定公布之。

第29條轉錄如下:

從價課徵關稅之進口貨物,其完稅價格以該進口貨物之交易價格作為計算根據。
前項交易價格,指進口貨物由輸出國銷售至中華民國實付或應付之價格。
進口貨物之實付或應付價格,如未計入下列費用者,應將其計入完稅價格:
一、由買方負擔之佣金、手續費、容器及包裝費用。
二、由買方無償或減價提供賣方用於生產或銷售該貨之下列物品及勞務,經合理攤計之金額或減價金額:
(一) 組成該進口貨物之原材料、零組件及其類似品。
(二) 生產該進口貨物所需之工具、鑄模、模型及其類似品。
(三) 生產該進口貨物所消耗之材料。
(四) 生產該進口貨物在國外之工程、開發、工藝、設計及其類似勞務。
三、依交易條件由買方支付之權利金及報酬。
四、買方使用或處分進口貨物,實付或應付賣方之金額。
五、運至輸入口岸之運費、裝卸費及搬運費。
六、保險費。
依前項規定應計入完稅價格者,應根據客觀及可計量之資料。無客觀及可計量之資料者,視為無法按本條規定核估其完稅價格。
海關對納稅義務人提出之交易文件或其內容之真實性或正確性存疑,納稅義務人未提出說明或提出說明後,海關仍有合理懷疑者,視為無法按本條規定核估其完稅價格。

海關進口稅則(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50051

部份轉錄如下:

...
第十七類 車輛、航空器、船舶及有關運輸設備
...
第八十七章 鐵路及電車道車輛以外之車輛及其零件與附件
...

修正海關進口稅則部份稅則(95年6月23日更新版)(關政司)
http://doca.mof.gov.tw/ct.asp?xItem=30&CtNode=24

第八十七章 鐵路及電車道車輛以外之車輛及其零件與附件[增註修正](關政司、重點在11頁)
http://doca.mof.gov.tw/public/Attachment/662711101254.pdf

貨物稅條例(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076

第12條轉錄如下:

車輛類之課稅項目及稅率如左:
一、汽車:凡各種機動車輛、各種機動車輛之底盤及車身、牽引車及拖車均屬之。
(一) 小客車:凡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汽車均屬之。
1 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二十五。
2 汽缸排氣量在二千零一立方公分以上者,從價徵收百分之三十五。但自本條文修正施行日起第六年之同一日起稅率降為百分之三十。
(二) 貨車、大客車及其他車輛,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三) 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郵政供郵件運送之車輛、裝有農業工具之牽引車、符合政府規定規格之農地搬運車及不行駛公共道路之各種工程車免稅。
二、機車:凡機器腳踏車、機動腳踏兩用車及腳踏車裝有輔助原動機者均屬之,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七。
前項第一款第三目所稱供研究發展用之進口車輛,指供新車種之開發設計、功能系統分析、測試或為安全性能、節約能源、防治污染等之改進及零組件開發設計等之進口汽車。
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所稱附有特殊裝置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如左:
一、專供公共安全使用之警備車、偵查勘驗用車、追捕提解人犯車、消防車及工程救險車等。
二、專供公共衛生使用之救護車、診療車、灑水車、水肥車、垃圾車、消毒車、掃街車、溝泥車、沖溝車、捕犬車及空氣污染測定車等。
電動車輛按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稅率減半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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